多单位合作社法,1942 年 内容 简称、范围和应用。本法适用的合作社在本法生效前注册。本法适用的合作社在本法生效后注册。 3 适用本法的合作社在联邦首都注册。合作社中央登记官的任命和权力。未能提供本法要求的信息的处罚。联邦政府制定规则的权力。多单位合作社法,1942 年 1ACT NO. VI OF 1942 1942 年 3 月 2 日 一项法案,规定合作社的成立、监管和清盘,其对象不限于一个省。鉴于对目标不限于一个省的合作社的成立、管理和清盘作出规定 特此制定如下: 1. 简称、范围和适用。 (1) 本法可称为 1942 年多单位合作社法。 2(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3) 它适用于根据 1912 年《合作社法》(1912 年第 II 号)或根据在任何省生效的任何与合作社有关的法律在本法开始前成立的所有合作社,其对象不限于一个省,并适用于本法生效后目标不限于一个省的所有合作社。 2. 本法适用的合作社在本法生效前注册。 (1) 本法适用的合作社已根据该省现行的与合作社有关的法律在任何省注册,应被视为在其目标延伸到的任何其他省已在该其他省正式注册根据当地现行的与合作社有关的法律,但除第 (2) 和 (3) 款的规定外,为注册、控制和解散的所有目的,应受现行的与合作社有关的法律的约束目前在其实际注册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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