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 年公证人条例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61年06月14日
1961 年公证人条例内容序言。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寄存器。委任公证人的权力。每年公布公证人名单。公证人印章。公证人的职能。没有证书的执业酒吧。从登记册中删除姓名。在名册中登记姓名并颁发或更新执业证书。在其他法律中对公证人的引用的构建。对虚假陈述为公证人的处罚等。 对犯罪的认定。承认外国公证人所做公证行为的互惠安排。制定规则的权力。保存 1881 年第 XXVI 号法令。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961 年第 10 号法令1961 年第十九条 1961 年 6 月 14 日 一项规定和规范巴基斯坦公证员职业的法令。鉴于现在规定和规范巴基斯坦公证员的职业是有利的,因此,根据 1958 年 10 月 7 日的公告,并行使赋予他的所有权力,总统很高兴制定和颁布以下条例 1. 简称、范围和开始。 (1) 本条例可称为 1961 年公证人条例。 (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3) 它应在 2Pro 省政府通过官方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 1 生效。 2. 定义。在本条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a) 文书包括任何权利或法律责任据以产生或看来是产生、转移、修改、限制、扩展、暂停、消灭或记录的每份文件 3(b) ) 法律执业者是指 1973 年法律执业者和律师委员会法(1973 年第 XXV 号)中定义的法律执业者 (c) 公证人是指根据本条例指定的人 4 (d) 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则规定的手段(e) 登记册是指根据第 4 条保存的公证人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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