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 年价格控制和防止暴利和囤积法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77年05月21日
1977 年《价格控制和防止暴利和囤积行为法》第 1. 2A 节内容。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简称、范围和开始。建立价格控制委员会。下达命令等的权力。 权力下放。命令的效力与其他法规不一致。价格固定。处罚。尝试和教唆。企业违法。虚假陈述。简单地尝试栅栏的力量。修改附表的权力。关于订购的推定。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保护根据该法案采取的行动。废除。附表 1977 年价格控制和防止暴利和囤积法案 1 1977 年第 XXIX 号法案 1977 年 5 月 21 日 规定价格控制和防止暴利和囤积行为的法案。鉴于规定价格控制和防止暴利和囤积是有利的 特此制定如下 1. 简称、范围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价格控制和防止暴利和囤积法》, 1977. (2) 它延伸到整个巴基斯坦。 (3) 立即生效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 (a) 总审计长是指由联邦政府任命的价格和物资总局长,包括如此任命的任何副或助理价格和物资总局长,以及任何其他官员经联邦政府授权根据本法行使总审计长的全部或任何权力 (b) 经销商是指从事(无论是否与任何其他业务一起)销售任何基​​本商品的业务的人,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 (c) 基本商品是指附表 (d) 中提到的任何商品或商品类别 进口商是指根据联邦政府或其他方式授予的进口许可证,从巴基斯坦境外进口任何基本商品的人,但不包括将任何必需商品作为其个人行李的一部分进口的人 (e) 通知订单是指订单 n官方公报 (f) 中指定的生产者是指从事任何基本商品的制造或生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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