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 年外交和领事官员(誓言和费用)法 目录 简称和开始 定义 海外宣誓和公证行为的权力 确定费用的权力 收费表的展示 收取过多费用的处罚 对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 犯罪轨迹1948 年外交和领事官员(誓言和费用)法。第 1 号法案。 1948 年 XXI OF 1949 年 1 月 8 日 一项法案,规定外交和领事官员的宣誓管理,并规定对其某些公务应征收的费用。鉴于对外交和领事官员的宣誓管理和对他们履行的某些公务的收费作出规定 特此制定如下: 1.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1948 年《外交和领事官员(誓言和费用)法》。 (2) 本法立即生效,自 1947 年 8 月 15 日起生效。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否则 2(a) 领事官员包括领事、领事代理人、总领事、名誉领事、总领事和副领事,并且 (b) 外交官员包括大使、代理人、总代理、高级助理专员、外交使团随员、代办、专员、参赞、副高级专员、外交秘书、高级专员和部长。 1 关于对象和理由的陈述,见 Gaz. P.,1948 年,铂。 V p。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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