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 年矿山和油田监管和矿产开发(联邦控制)法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49年01月08日
1948 年矿山和油田监管和矿产开发(联邦控制)法案 内容 A 3 B 简称、范围和开始 制定规则的权力 处罚等 生产分成协议 石油勘探公司的特许权 规则的影响等,与其他法规不一致豁免适当政府时间表定义的权力。以及 1948 年《矿山和油田与矿产开发(政府控制)法》。第 1 号法案。 1948 年第 XXIV 号 1949 年 1 月 8 日 一项法案,规定与管理矿山和油田以及矿产开发有关的某些事项。鉴于在 2 政府控制下对与矿山和油田以及矿产开发的监管有关的某些事项作出规定是有利的,并且鉴于在 3 联邦政府看来,为了公共利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有利的,在下文看来是特此颁布如下 1. 简称、范围和开始(1) 本法可称为《地雷条例》 1 关于目的和理由的陈述,见 Gaz。 P.,1948 年,铂。五,页。 127. 该法 (i) 适用于俾路支省,见 Gaz。 P.,1949 年,铂。我,页。 408 (ii) 在俾路支斯坦联邦地区,见同上,分机,1950 年,p. 512 (iii) 至西巴基斯坦的排除地区,自 1956 年 3 月 21 日起生效,参见西巴基斯坦公报,1956 年,分机,p. 239 和 (iv) 至西巴基斯坦特区,自 1956 年 3 月 22 日起生效,见同上。...
1948 年矿山和油田监管和矿产开发(联邦控制)法pdf预览版
1948 年矿山和油田监管和矿产开发(联邦控制)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