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 年货物销售法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30年03月15日
1930 年《商品销售法》内容序言。第 I 章初步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 1872 年第 IX 法案条款的适用。 第二章。销售合同的形成销售合同和销售协议。销售合同如何制定。合同现有或未来货物的合同标的的手续。货物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灭亡。商品在销售前但在销售协议后腐烂。价格的确定。同意按估值出售。条件和保证 关于时间的规定。条件和保修。当条件被视为保修。对所有权等的默示承诺。按说明出售。关于质量或适用性的暗示条件。卖方通知买方所售货物存在缺陷。按样品销售。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卖方和买方货物之间的财产转让必须确定。财产在打算通过时通过。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货物。将特定货物置于可交割状态。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货物,当卖方必须对其进行任何操作以确定价格时。向承运人出售未确定的货物并将拨款交付给承运人。经批准或出售或退货后发送的货物。保留处置权。风险表面上通过财产转让由个人而非所有者转让。由其中一位共同所有者出售。根据可撤销合同由占有人出售。卖方或买方在售后占有。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买卖双方的义务 付款和交货是同时发生的检查货物 接受 买方 无义务退货 拒绝 良好 买方因疏忽或拒绝交付货物的责任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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