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 年儿童(劳动承诺)法内容序言。 .简称、范围和开始 定义 违反该法的协议无效 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为孩子提供劳动的处罚 与父母或监护人达成协议以保证孩子的劳动的处罚 雇用一名儿童的处罚已承诺劳动的儿童 《儿童(劳动承诺)法》,1933 年。第 1 号法案。 II OF 1933 1933 年 2 月 24 日 一项禁止童工抵押的法案。鉴于禁止订立协议以保证童工的劳动,以及雇用已承诺劳动的童工 特此制定如下: 1. 简称、范围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1933 年儿童(劳动承诺)法。 2(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3) 本条和第 2 条和第 3 条应立即生效,本法的其余部分应在 1933 年 7 月的第一天生效。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否则承诺为儿童提供劳动的协议是指书面或口头、明示或暗示的协议,据此,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以换取任何报酬或将由他收到或将收到的利益,承诺导致或允许在任何就业中使用儿童的服务,但前提是在不损害儿童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并且不考虑除合理工资以外的任何利益支付儿童服务的费用,并在不超过一周通知后终止,不是本定义含义内的协议 儿童是指未满 15 岁的人,监护人包括任何拥有合法监护权或控制权的人超过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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