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 年公司利润(工人参与)法

相关行业:劳动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68年07月05日
1968 年公司利润(工人参与)法 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设立基金。基金管理。惩罚。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纠纷的解决等。 权力下放。制定规则的权力。 10. 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日程安排。方案。 1968 年公司利润(工人参与)法 1 1968 年第 XII 号法案 1968 年 7 月 5 日 一项规定工人参与公司利润的法案。鉴于规定工人参与公司的利润及其附属事项是有利的,并且鉴于巴基斯坦的国家利益与实现宪法第 131 条第 (2) 款所指的统一性有关,需要中央立法1. 简称、范围和开始。(1) 本法可称为公司利润。特此制定如下(工人参与)法,1968 年。(2) 它适用于整个巴基斯坦。 (三)即刻生效。 2. 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1关于对象和原因的陈述,请参见 Gaz., of P., 1968, Extraordinary, p. 461. 该法已适用于省直辖部落地区或其尚未适用的部分或地区,见 1972 年第 1 号条例,s. 2和施。 (a) 与基金有关的董事会是指根据第 4 条组成的管理和行政管理基金的董事会 (b) 公司是指 19841 年《公司法》(1984 年 XLVII)所指的公司,包括: i) 由当时有效的任何法律或根据任何法律成立的法人团体 (ii) 任何机构、组织或协会,无论是否注册成立,2 联邦政府在官方公报中宣布为本法案的目的的公司(c) 基金是指根据第 3 (d) 条设立的工人参与基金,与公司有关的利润是指 1913 年《公司法》(1984 年第 XLVII) 第 87C 条定义的可归因于其的净利润巴基斯坦的商业、贸易、企业或其他业务 3(dd) 规则是指根据本法案制定的规则 (e) 计划是指附表 4(f) 中规定的计划 与公司有关的工人,是指公司的雇员1包括受雇于或通过h 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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