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银行和金融服务委员会法案,1992 年

相关行业:银行/金融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92年12月01日
巴基斯坦银行和金融服务委员会法案,1992 年内容序言。简称和开始。定义。成立委员会。工资、津贴和特权。任期。辞职和填补空缺。委员会的职能。金融机构岗位招聘。委员会的资金。任命官员 雇员等 委员会报告 修改附表法以凌驾其他法律的权力 制定规则附表的权力。巴基斯坦国家银行 巴基斯坦银行和金融法案 NO. 1992 年第 XIII 号法案,规定建立银行和金融服务委员会服务委员会及其附属事项 1.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巴基斯坦银行业,特此制定如下金融服务委员会法,1992 年。 (2) 立即生效。一个。定义。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b。委员会指根据第 3 c 节设立的巴基斯坦银行和金融服务委员会。金融机构指附表 d 中提及的机构。成员是指委员会的成员 e.招聘是指除晋升或调动以外的初次任命 f.规则是指根据第 14 条和 g 条制定的规则。时间表是指本法的时间表。 3. 委员会的成立。为本法的目的,应设立一个委员会,称为巴基斯坦银行和金融服务委员会,由联邦政府任命的一名主席和不超过四名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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