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 年联邦合作银行的建立和合作银行监管法案(由 2018 年第 XXVI 条第 2 条废除)

相关行业:银行/金融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77年01月09日
1977 年联邦合作银行的建立和合作银行法的监管 内容 章节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采取行动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免除和暂停法案的实施。董事总经理和董事的资格取消。设立银行。股本。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指导和监督。木板。常务董事。董事会会议。参加会议的费用。董事赔偿。咨询委员会。官员和仆人。业务和职能。禁止的业务。借款权力。施加条件的权力。有权在约定期限之前要求付款。银行执行债权的特殊规定。收回银行会费。对银行会费的一般留置权和优惠待遇。检查的权力。禁止接受存款的权力。召集会议和代表观察员等的权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银行制定政策指导方针和就业务发出指令的权力。流动资产的维护。有权罢免省级合作银行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并取代董事会。银行要求报表、报表等以及发布信息的权力。官员和仆人有责任保守秘密。禁止出示和提供未公开记录的证据。权力下放。储备。利润的处置。账目和审计。免除银行某些税项。豁免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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