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7-1997 法令,修订《外国人条例》第 24 条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 6 月 19 日在 Naantali 颁布的关于修改《外国人条例》第 24 条的法令 关于内政部长的介绍,对 1994 年 2 月 18 日颁布的《外国人条例》(142/94)第 24 条第 1 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到第 24 条,因为它是第 222/1995 号法令的一部分,新的第 2 小节,其中当前的第 2 小节变为第 3 小节,如下: § 24 过境旅客 作为本条例附件中提到的国家公民的外国人必须有机场过境签证才能过境机场的国际区域,除非其业务包括在国外签发的签证的部门带来了该金额。其他外国人不需要持有此类过境签证。外国人通过口岸国际区过境不需要签证。本条例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可以采取必要的实施措施。联合行动 96/197/OSA; OJVL No. L 63; 13.3.1996 于 1997 年 6 月 19 日在南塔利 共和国总统 MARTTI AHTISAARI 内政部长 Jan-Erik Enestam 公民必须持有机场过境签证的国家:阿富汗 埃塞俄比亚 厄立特里亚 加纳 伊拉克 伊朗 尼日利亚 索马里 斯里兰卡 扎伊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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