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1-1997 修改《国家保证艺术展览法令》第 4 条的法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 4 月 30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法令,修订《国家保证艺术展览法令》第 4 条,关于任命负责处理教育部职权范围内事务的部长的介绍,《关于艺术展览的法令》第 4 条第 2 款1986 年 6 月 6 日颁布的国家艺术展览担保 (445/1986),修改如下: 第 4 节 艺术展览 展览组织者对每次展览的免赔额,如《国家担保法》第 5 节第 2 小节所述,为展品保险价值低于 3 亿菲莫时为 10 万菲林,展品保险价值为 300-5 亿菲莫时为 20 万菲莫,当展品的保险价值超过 5 亿菲莫时为 30 万菲林。本法令于 1997 年 5 月 6 日生效。本法令生效时生效的法令适用于本法令生效前向教育部提交的获得国家担保的申请。 1997 年 4 月 30 日在赫尔辛基共和国总统 MARTTI AHTISAARI 部长 Claes Anders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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