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8-1997 收养法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 5 月 30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关于收养的法令 根据 1985 年 2 月 8 日的收养法 (153/1985) 第 10 条第 1 条和第 23 条第 1 和 2 条以及第 54 条对司法部长的任命进行了规定),例如 § 10 ,第 1 小节在第 175/1996 号法令中: 第 1 章 收养咨询 第 1 节 在提供收养咨询时,必须特别确定是否可以在孩子和收养人之间建立积极和永久的亲子关系养父母。为此,如果可能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和发育水平,收养顾问必须亲自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交谈。讨论的目的必须是了解孩子对收养的感受,以及孩子对此事的看法是否稳定和持久。在讨论结束时,必须按照《收养法》(153/1985)第 11 条的规定,为年满 12 岁的被收养人保留机会同意收养。 § 2 父母对收养的同意由收养法第 10 条第 1 款所指的机构(市政社会护理机构)下的官员亲自收到,该机构负责提供收养咨询,或相关雇员收养办公室。第 3 条 如果在提供收养建议时,很明显可能涉及《收养法》第 19 条第 1 款第 1 条中提及的收养,则必须指示被收养人向第该法第 21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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