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1992 政府关于修改《自然商业法》第 4 节第 2 小节中提到的关于最高收入的政府决定第 1 和第 2 节的政府决定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6 月 11 日在赫尔辛基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自然资源法》第 4 节第 2 小节中提到的国务院关于最高收入的决定的第 1 节和第 2 节的决定农业和林业部已将其 1990 年 1 月 25 日关于《自然资源法》(71/90)第 4 节第 2 小节中提到的最高收入的决定修改如下: 第 1 节 总收入由《自然活动法》(610/84) 第 4 节第 1 小节所指的人及其配偶或该节第 3 小节所指的人因从事非上述职业而获得在该法案中,每月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5,120 FIM。对于单身人士,有关收入每月不得超过 FIM 3,430。但是,对于 18 岁以下的申请人的每个受抚养子女,上述收入限额可以增加 580 FIM。上述总收入包括个人自己的全部收入,以及他的配偶或与他有关系的人的收入,如《自然活动法》第 4 节第 3 小节所述,每月超过 FIM 280 的部分。第 2 节 上述第 1 节中提及的收入被视为应税收入和最近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中的其他收入。但是,收入不包括儿童津贴、儿童家庭照顾津贴和兄弟姐妹津贴的基本部分、住房津贴、军事津贴、年金和根据《军人伤残法》(404/48)的补充利息,前线士兵的抚恤金根据根据《前线士兵养老金法》(119/77),附加部分根据《家庭养老金法》(38/69),《社会福利法》(710/82)根据生活津贴、失业补偿金、工资收入来自军队的收入,没有可以被认为是偶然性质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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