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1995 修改国有土地财产转让权和创收权法令的法令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5年
1995 年 2 月 3 日在赫尔辛基发布 关于修改国有土地财产和创收权转让权法令的法令 根据财政部长的介绍,8 月 31 日法令 (693/78) 第 1 段, 1978 年关于转让国有土地财产和创收权的权利进行了修订,与 1988 年 9 月 2 日的法令 (787/88) 相同,第 4 条内容如下: § 1 国家财产的价值如果要转让或出租的土地财产的公允价值超过 30,000,000 法郎,则必须将其视为高额财产。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超过 FIM 10,000,000,则必须将要转让或出租的国家土地资产的价值视为低价值。第四节 国家房地产资产的移交和出租,还必须遵守国家房地产资产管理法令(159/95)的规定。该法令于 1995 年 5 月 1 日生效。 1995 年 2 月 3 日在赫尔辛基 共和国总统 MARTTI AHTISAARI 财政部长 Iiro Viinan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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