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992 财政部关于国库有偿服务的决定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7 月 2 日在赫尔辛基发布,财政部关于国库有偿服务的决定 根据《国家支付基础法》(150/92)第 8 条,财政部决定: § 1 提及有偿公法服务根据《国家支付基础法》第 6 条,国库根据所附支付表收取固定费用的服务如下: 1) 事故损害赔偿及其处理; 2)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处理; 3) 团体人寿保险及其管理对应的资金支持。第 2 节 《国家支付基础法》第 7 节所指的其他服务,由财政部按商业定价,包括以下服务: 1) 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相关的咨询、培训和使用指导服务和会计服务;会计操作; 2) 与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维护相关的培训和咨询服务以及薪资服务; 3) 工作场所卫生保健; 4) 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 5) 对被无罪监禁和定罪的人的赔偿待遇; 6)鹿对机动车造成损害的赔偿活动管理; 7) 复印件和其他复制品。第 3 条 本决定将于 1992 年 7 月 6 日生效,因此该决定的第 1 条和第 2 条,第 3-7 条将于 1993 年 1 月 1 日生效。该决定有效期至1993 年。 1992 年 7 月 2 日在赫尔辛基 财政部长 Iiro Viinanen 高级内阁秘书 Kirsti Vallinheimo 附录付款表事故赔偿及其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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