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7-2000 法案修正艺术家教授职位和国家艺术家资助法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00年
2000 年 4 月 14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关于修正艺术家教授职位和国家艺术家资助法的法案 根据议会的决定,11 月 28 日关于艺术家教授职位和国家艺术家资助法的第 3 节第 1 小节和第 3 a 节, 1969 (734/1969) 修订:n 小节 1 和 2,与第 143/1995 号法案相同,并在法律中增加了新的 § 4 b 如下: § 3 年度拨款计入国家预算,从中分配相当于395个资助年的金额,以支持艺术家在各个艺术领域的工作和学习,从2001年开始相当于445个资助年,从2006年开始相当于495个资助年的国家艺术家赠款。资助期限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五年。此外,将预留至少 50 项艺术家资助,作为目标资助,用于实施某些工作计划。 § 3a 分配艺术家补助金时,必须每年向年轻艺术家或职业生涯初期的艺术家发放相当于至少 30 个资助年的金额。在授予至少三年的艺术家资助和定向资助时,必须优先考虑已经表现出创造性表现的艺术家。艺术家补助金可以连续五年多次授予在该领域被证明是杰出的并且没有全职官方或雇佣关系的艺术家。第 4 条 b 中央艺术委员会和国家艺术委员会关于授予或授予的决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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