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6-1992 修正国家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法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 6 月 12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 《关于修改确保国家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法的法案》 根据议会以议事规则第 67 条规定的方式作出的决定,新的1974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确保国家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法》第 3a 条中增加了法律 (157/74) 第 3a 条如下: 第 3a 条 该法令可以限制其制造和生产所需的货物或服务的出口用途: 1) 确保从国外获得该行业运营所需的商品、服务和原材料和半成品;或 2) 当货物或服务在再出口限制或禁令的情况下被带到芬兰时。国务院可以确定不适用第一款所述限制的国家。许可机构可以就法规中提及的产品组在第 1 款规定的同一小节中提及的限制范围内的程度发布详细法规。许可机构可以要求许可申请人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最终用户的报告。在出口的最终目的地国家/地区签发的适当证书(最终用户证书)被视为声明。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可采取实施本法所必需的措施。 HE 16/92 TaVM 12/92 于 1992 年 6 月 12 日在赫尔辛基,共和国总统、总理 ESKO AHO 部长 Pertti Salolainen 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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