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988 促进使用国内能源、节能和引进新能源生产技术的法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1988年
1988 年 12 月 23 日在赫尔辛基颁布的《关于促进使用国内能源、节能和引进新能源生产技术的法案》根据议会的决定规定: § 1 为了促进使用国内能源、节能减排和新能源生产技术的引进,贸易和工业部可以在收支估算的范围内,承诺给予补助。贸易和工业部可以将提供小额赠款承诺的权利转让给工业区。 § 2 赠款承诺可以给予: 1) 用于建造使用或可以使用家用燃料的能源生产设施,或用于运营设施的此类改造工程,其目的是继续使用家用燃料,增加它,或切换到它; 2) 用于建造利用水、空气或土壤热能的能源生产设施; 3)建设利用风能或太阳能的能源生产设施; 4) 用于节能投资; 5) 建设余热回收装置或进行与余热回收有关的改造工程; 6) 用于建设能源生产设备或能源传输系统,或进行能源生产相关改造工作或涉及正在开发的新技术的节能投资。在该法中,家用燃料是指泥炭、木材、稻草和废弃物及其产品。 § 3 向市政当局和公司提供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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