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3 年《通信法》附表 14 第 17(2) 段提交议会的命令草案,供议会各院通过决议批准。 2011 年第 000 号法定文书草案 2011 年广播媒体所有权(无线电和跨媒体)令 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 国务卿行使第 402(3) 条和第 6 段赋予的权力,颁布以下命令, 10、11、12 和 13 附表 14 的通讯法 2003(1) 由通讯(马恩岛)命令 2003(2) 扩展。根据该法案附表 14 第 17(1) 段,国务卿已咨询 OFCOM(3)。根据该法附表 14 第 17(2) 段,该命令的草案已提交议会并由议会各院通过决议批准。引用、开始和范围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1 年媒体所有权(广播和跨媒体)命令,并于其颁布之日的次日生效。 2. 本命令适用于马恩岛,但第 3 条与 2003 年通信法附表 14 第 8 段以及第 4、9 和 16 至 18 条有关。修改通信附表 14 2003 年法案 3. 在 2003 年通讯法案(媒体所有权规则)的附表 14 中,省略第 1(2) 段和第 2 部分。 2003 年命令的修正案 4. 在 2003 年媒体所有权(地方广播和指定新闻提供商)命令中(4) ) 省略第 2 及第 3 部分(适用于本地声音广播牌照及本地数字声音节目服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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