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 年动物福利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2年03月23日
你。 1972 年动物福利法(北爱尔兰) 1972 年第 7 章 F1 就农业用地牲畜福利作出规定的法案;管理宠物店、动物寄养、骑马和动物园;合并某些与保护动物免遭不必要的痛苦有关的法令以及与此相关的目的,并加以修订。 1972 年 3 月 23 日 F1Act 被 2011 年动物福利法(北爱尔兰)(c. 16)废除(prosp.),ss。 57(2), 59, 附表。 5(与 ss. 1(2), 52(1), 53, 54)和部分废除正在实施中,关于哪些见个别部分 PART IN.I.WELFARE OF LIVESTOCK ON AGRICULTURAL LAND 1防止不必要的痛苦和痛苦用于牲畜。 (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对当时位于农田并由其控制的任何牲畜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不必要的痛苦,或允许任何此类牲畜遭受他知道的任何此类痛苦或痛苦或可以合理地预期知道将犯有罪行。 (2) 第 (1) 款不适用于根据 1986 年动物(科学程序)法 F2 合法实施的任何行为,或根据授予的许可条款由任何人根据或在 1876 c.77 的指示下实施的任何行为由该部授予,目的是使该人能够进行科学研究。 F21986 c.14 2 关于牲畜福利的规定。 (1) 该部可在与其认为代表该部认为适当的任何相关利益的人协商后,通过法规对其认为合适的关于当时位于农业土地上的牲畜的福利作出规定;在不影响本节上述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条例可特别包括 (a) 关于牲畜住所的尺寸和布局、建造任何此类住所所用的材料和道路设施的规定与任何住宿有关的照明、供暖、制冷、通风、排水、供水及其他设施; (b) 确保为牲畜提供​​均衡的膳食,禁止或规范将任何物质用作牲畜食品,以及出售和供应任何拟用作牲畜食品的物质; (c) 禁止以条例规定的任何方式放血和残害牲畜,禁止或规范使用任何标记或限制牲畜或干扰牲畜嗅、看、听能力的方法、发出声音或行使任何​​其他能力; F3(ca) 禁止或规范牲畜的移动; (cb)要求由可能规定的人向与牲畜有关的人提供可能规定的信息; (cc) 确保与牲畜有关的人了解第 3 条规定的任何法规; (d) 任何人违反规例的特定条文,即属犯本条所订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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