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 年公共事业(紧急权力)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2年
你。公用事业(紧急权力)法(北爱尔兰) 1972 1972 第 2 章 赋予某些承办商在紧急情况下进入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工程的权力的法案;以及与之相关的目的。 1972 年 2 月 8 日 1 授权燃气和电力承办商行使某些紧急权力。 (1) 经任何燃气或电力经营者向其提出申请,商务部认为,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或恢复燃气或电力供应或分配的目的,社区或社区的任何部分,这些承办者有必要进入任何土地并在任何土地上开展工作,该部可以授权这些承办者行使第 3 条规定的权力。 (2) 在本节中,天然气承办商指 F1 1996F1 天然气(北爱尔兰)令第 II 部分所指的许可证持有人,以及电力经营者 指 F2 公共电力供应商(1992 年(北爱尔兰)电力令第 II 部分所指;F2. F11996 NI 2 F21992 NI 1 S.2 rep. by 1973 NI 2 3Emergency powers to enter the land and doing works.N.I. 如果商务部根据第 1 …F3 节授权承办人行使本节规定的权力,任何官员或雇员的该等承办人及获该等承办人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可 (a) 在需要其证件的情况下随时出示,而无须通知,不论土地的拥有人或占用人是否同意,并在必要时使用武力,进入任何土地,以在该土地上进行(b)段所述的任何工程,或横越任何有或没有车辆、机械或其他设备的土地,以在其他土地上进行任何该等工程; (b) 任何土地的拥有人或占用人是否同意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并在必要时以武力在该土地上进行承办商认为合理必要的工程,以确保或恢复供应或分配天然气、F4 或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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