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 年《农场住房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2年02月08日
你。 1972 年《农场住房法》(北爱尔兰) 1972 第 3 章 一项合并 1950 年《农场住房法》(北爱尔兰)和某些其他法规的法案。 1972 年 2 月 8 日修改等(不更改文本) C1Act 职能转移(2016 年 5 月 8 日),由 2016 年部门(职能转移)令(北爱尔兰)(S.R. 201676),艺术。 1(2),Sch。 5 分。 2(与第 9(2) 条)为提供新农舍提供的部分 IN.I.Grants S.1 rep.到 1978 年 NI 2 2F1 第 I.N.I. 部分下的赠款限制如果 (a) 农场上的农舍(新农舍除外)的年净值超过 F2 300,则不得根据本部分就提供任何新农舍支付补助金; (b) 任何其他由议会或联合王国议会提供的资金拨款,用于提供农舍; (c) 完成后的农舍将不符合该部可能就选址、住宿和建筑规定的标准。 F1应用程序。授予必须在 1978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进行,并且建筑物在 1981 年 3 月 31 日之前完成,1981 NI 3 art.163(2) sch.12 F2SR 197622 3F3Statutory conditions under Part I.N.I.如果该部根据本部分就在任何农场提供新农舍而支付补助金,则应满足以下条件(在本法中称为第一部分条件),直至五年期限届满在拨款支付日期之后(在本节中称为相关期间),就该农舍和该农场申请 (a) 新农舍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被用作在其所在的农场以及农舍或其任何份额或其任何部分从事和指导经营的人,未经该部同意,不得用作住宅以外的其他用途这样的人和他的家人; (b) 未经教育部书面同意,新农舍或其中的任何份额或部分,不得转让、转让、出租或转租给除上述用途以外的任何人; (c)任何以前用作农舍的房屋,未经教育部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人类居住; (d) 新农舍不得扩大、改建或改建,以致其表面积超过一千五百平方呎; (e) 经其正式书面授权的该部官员或雇员可在该部有合理理由相信第 I 部分条件未得到执行和遵守的情况下,在所有合理时间进入新农舍,并且任何以前用作农舍的处所,目的是确定这些条件是否得到适当执行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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