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 年印刷文件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0年12月17日
你。 Printed Documents Act (Northern Ireland) 1970 1970 CHAPTER 30 为获取有关某些文件的打印和相关目的的信息做出规定的法案。 1970 年 12 月 17 日 1关于某些印刷文件的规定。 (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印刷任何将或打算公开出售、分发或展示的文件,均应 (a) 在印刷该文件时或之后 24 小时内,印刷或书写该文件的至少一份副本,该文件是为谁或根据其指示印制该文件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b) 自印制该文件之日起,保留印有或写有上述名称和地址的该文件的副本,为期六个月; (c) 应皇家阿尔斯特警察局成员的要求,在上述六个月期间的任何合理时间,出示上述如此保留的该文件的上述副本,以供该成员查阅; (d) 在印制该文件时,将他的姓名和营业地点的地址印在文件的首页或第一页或最后一页。 (2) 任何人违反第 (1) 款的任何规定,即属犯罪,并应在即决定罪 F1... 处以不超过 F1 标准 F1 4 级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 F1... 6 个月或罚款和监禁。 (3) 第 (1) 款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由其所有人在其自己的场所印刷的任何报纸、杂志或其他定期出版物,或任何真正声称是下列 (a) 纸币、银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收据或其他财务或商业文件,包括拍卖票据和土地出让票据; (b) 令状、命令、传票、手令、誓章和其他文件,供任何合法法庭或法庭使用或供其使用; (c) 由政府部门、F2 议会或联合王国议会、王室大臣或任何公职人员在执行其职责时印制的或由以下机构印制的任何文件或为任何地方或公共当局的目的; (d) 圣诞贺卡或以合法形式传达问候或邀请的卡片,旨在从一个人传递给另一个人; (e) 内政部部长 F3 可通过命令作出的受肯定决议 F4 约束的任何文件宣布为本节不适用的文件。...
1970 年印刷文件法(北爱尔兰)pdf预览版
1970 年印刷文件法(北爱尔兰)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