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人身和财产保护法(北爱尔兰) 1969 1969 第 29 章 通过惩罚某些恐吓行为以及制造、拥有或使用某些含有易燃液体或物质的装置来保护人身和财产的法案;根据 1861 年恶意损害法对某些罪行进行简易审判;并用于相关目的。 1969 年 12 月 3 日 1Intimidation.N.I.任何人如以武力、威胁或威胁,或以任何方式非法致使任何其他人 (a) 离开该其他人当时居住的任何地方,或在职业; (b) 离职;或(c) 终止任何人的服务或雇用;或(d) 做或不做任何作为。 2制造或持有汽油弹等。任何人制造或管有 (a) 含有易燃液体或物质的任何设备、仪器、物品或物品; (b) 被构造或改装为与任何此类液体或物质一起使用,从而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生命损失或对任何财产造成损害;在引起合理怀疑他并非为合法目的而制造或管有该产品的情况下,除非他能证明他为合法目的而制造或管有该产品,否则须犯本条所订罪行。 3使用汽油弹等。任何人意图破坏或损坏他人或与他人有利害关系的财产,或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为他人提供合理理由担心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 鲁莽地造成任何该等破坏、损害、伤害或恐惧、投掷、放置、附着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第 2 条所述的任何该等器具、仪器、物品或物件,即属犯本条所订罪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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