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收养(海牙公约)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9年11月11日
你。收养(海牙公约)法(北爱尔兰) 1969 1969 第 22 章 一项法律,规定扩大法院对儿童收养下达命令的权力;使在北爱尔兰能够对在其他国家进行的收养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收养的当局的决定产生影响;以及与上述事项有关的目的。 1969 年 11 月 11 日 N.I.进一步规定在北爱尔兰收养 F11Convention 收养令。 (1)如果申请是公约收养令,并且在申请时和命令作出时都满足下列条件,则收养令应作为公约收养令。 (2) 儿童 (a) 必须是英国国民或公约国家的国民,并且 (b) 必须居住在英国领土或公约国家。 (3)申请人或申请人及其子女不得都是居住在英国境内的英国国民。 (4) 如果申请是由 F2... 夫妇提出的,则 (a) 每个人都必须是英国国民或公约国家的国民,并且都必须居住在北爱尔兰,或者 (b) 都必须是美国公民王国国民,并且每个人都必须居住在英国领土或公约国家,如果申请人是同一公约国家的国民,则收养不得被英国国内法的特定条款(如第 (8) 款所定义)所禁止那个国家。 (5) 如果申请是由一个人提出的,则 (a) 他必须是公约国家的国民,并且必须居住在北爱尔兰,或者 (b) 他必须是英国国民,并且必须居住在英国领土或公约国家,并且如果他是公约国家的国民,则该收养不得被该国家国内法的特定条款(定义见第 (8) 款)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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