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植物健康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7年12月14日
你。 1967 年植物健康法(北爱尔兰) 1967 年第 28 章 1877 年至 1934 年(北爱尔兰)破坏性昆虫和害虫法合并法。1967 年 12 月 14 日 1 Act.N.I. 的对象本法对控制……F1 对农业或园艺作物、树木或灌木有害的病虫害具有效力,并且在本法的下列规定中 (a) 对害虫的提及应视为对昆虫的提及,细菌、真菌和其他植物或动物有机体、病毒和所有其他病原体,可导致农业或园艺作物或树木或灌木的任何传染性疾病,也包括对任何存在阶段的害虫的提及; (b) 提及作物应视为包括提及树木和灌木。 F1SRO (NI) 1972351 2 控制害虫进入北爱尔兰。N.I. (1) 农业部(在本法中简称为农业部)可不时下达其认为适宜 F2 或任何 F3 保留的欧盟法律或相关议定书义务要求的命令,以防止有害生物进入北方。爱尔兰。 (2) 如果该部认为任何种类的物品(特别是植物、树木或灌木或其任何部分或产品)在北爱尔兰登陆可能会将有害生物引入北爱尔兰,则命令可禁止或规范这些物品的上岸,并可指示或授权在上岸后销毁它们(不影响 F4 1979 年海关和消费税管理法 1979 c.2 规定的处罚或没收责任的规定)。 F5(2A) 在本节中,相关议定书义务是指由北爱尔兰议定书相关部分或根据北爱尔兰议定书相关部分产生或产生的任何义务,无论该义务是否适用于 2018 年欧盟(退出)法第 7A(2) 条;北爱尔兰议定书的相关部分是指北爱尔兰议定书第 5 条第 4 款,只要与该议定书附件 2 第 41 和 42 节有关;北爱尔兰议定书是指欧盟退出协议中关于爱尔兰北爱尔兰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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