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年地方政府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6年11月22日
你。地方政府法案(北爱尔兰) 1966 1966 第 38 章 对地方政府区域和职能作出进一步规定的法案,包括关于评级、供水和污水处理、为地方政府目的购买和占用土地以及关于地方政府合同和养老金;修改有关地方当局支付和支付给地方当局的某些补助金以及有关地方政府管理的某些事项的法律;修改 1965 年新城镇法(北爱尔兰)第 34 条和附表 4;以及与上述事项有关的目的。 1966 年 11 月 22 日 修改等(不更改文本) C1Act 职能转移(2016 年 5 月 8 日),由 2016 年部门(职能转移)令(北爱尔兰)(S.R. 201676),Sch. 3 分。 1(与第 9(2) 条)N.I.地方政府区域 Ss。 1,2 代表。 1972 c.9 (NI) 3关于官员的规定。子(1)代表。到 1972 年 c.9 (NI) (2) 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应以条例规定,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条件,向任何区或县议会的官员或雇员因调动令而遭受失业或薪酬损失或减少。 (3) 本节规定的条例可包括以下规定: (a) 支付赔偿金的资金来源和机构; (b) 提出赔偿要求的方式、时间和对象; (c) 根据条例产生的问题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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