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畜牧营销委员会法案(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7年08月01日
你。畜牧营销委员会法案(北爱尔兰) 1967 1967 第 21 章 为北爱尔兰畜牧和畜产品行业的利益建立畜牧营销委员会的法案。 1967 年 8 月 1 日 1牲畜营销委员会。 (1) 应设立一个机构,称为北爱尔兰牲畜营销委员会(在本法中称为委员会),其一般职责是审查和建议改进牲畜和畜产品的营销,以及附表第 I 部分列出的特定职能。 (2) 委员会应为法人团体,永久继承,1954 1954 c.33 解释法(北爱尔兰)第 19 条应适用。 (3) 委员会应由农业部长(在本法中称为部长)任命的不少于五名且不超过七名成员组成,在任命任何人为此类成员时,部长应考虑到牲畜生产者和从事牲畜和畜产品贸易的其他人的利益。 (4) 部长应任命一名成员为委员会主席。 (5) 在履行本法规定的任何职能时,委员会可以与他们认为合适的其他人合作。 (6) 附表第 II 部分所列的补充规定对委员会有效。 2畜牧及畜产品产业发展。 (1) 委员会可向农业部(在本法中简称为部)提出建议,以更好地组织、发展或扩大北方畜牧业或畜产品业的任何部门。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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