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 年遗产管理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1年12月07日
你。 《遗产管理法》(北爱尔兰) 1971 1971 第 31 章 一项修订有关高等法院授予管理权和由该管理法院在联合王国以外授予的重新盖章的法律的法案,并免除根据下提供的印花税保证如此修订的法律;就遗产代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作出规定;修订有关保护遗嘱认证或管理人员的法律;并用于相关目的。 1971 年 12 月 7 日 Ss.13 代表。到 1979 年 NI 14 4Sealing of Commonwealth and Colonial grants.N.I. (1) 1892 年殖民地遗嘱认证法第 2 条的以下规定,即 (a) 第 (2)(b) 款(这使得在英国封存某些授予的行政书的先决条件)已提供足够担保以涵盖英国财产的海外国家和地区); (b) 第 (3) 款(英国法院有权要求为支付对居住在英国的债权人的债务提供足够的担保);不适用于高等法院根据该条对行政书的盖章,而应适用本条的下列规定。 (2) 在上述 1892 年法案适用的国家或地区获得行政管理书的人,在根据上述第 2 条由高等法院盖章后,对其遗产承担同样的义务。死者位于北爱尔兰,死者的债务按照 1979 年(北爱尔兰)遗产管理令 1979 NI F1 第 35(1)(a) 和 (b) 条规定在北爱尔兰支付14 该法院已授予管理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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