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肉类监管和养猪业)法(北爱尔兰)1962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2年03月29日
你。农产品(肉类监管和养猪业)法(北爱尔兰) 1962 1962 第 13 章 一项通过修订合并某些与从北爱尔兰运送肉类、培根和死兔、培根腌制者的许可和监管相关法规的法案猪产品的生产以及与这些事项相关的目的。 1962 年 3 月 29 日 PART IN.I.关于将肉类、培根和死兔 F1 送出北爱尔兰的规定 F11965 c。 3 (NI) 1限制将肉类运出北爱尔兰。N.I. (1)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将 F2 肉类运送或试图运送出北爱尔兰......F3,除非他持有根据第 2 条授予的许可证并且肉类 (a)F4 已经过兽医检查检验员或在兽医检验员监督下的获授权肉类扣留主任,并且已对 F5 肉类样本进行了他要求的测试(如有的话),并且他已发现并证明该肉类符合订明规定;和段。 (b) 代表。到 1970 年20 (NI) (c)F6 是经过检验和屠宰、制备、处理、储存、包装和(在加工肉类的情况下)加工的动物肉,并从根据第 3 条注册的场所发送; (d)F4 附有 F7 规定的形式的证书,并且 (e) 如果将其发送到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另一个成员国,则符合共同体关于影响健康问题的规则的要求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肉类贸易,并从根据第 3 (1A) 条注册并获准进行此类贸易的场所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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