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 年住房和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46年02月28日
你。住房和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北爱尔兰) 1946 1946 第 4 章 规定在为工人提供住房方面提供财政援助的法案;提供临时住所;就地方当局征用土地作出某些规定;对有关住房和地方政府(包括公共卫生)的法律进行某些修改;为与上述事项或其中任何事项有关的目的。 1946 年 2 月 28 日 PART IN.I.HOUSING N.I. 对提供房屋的人的捐款 F11 有关提供新房屋的付款。 F2(1) 如果某人根据 F3 区议会批准的住房计划,按照可能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提供了住房,并且已经使 F3 议会确信他已作出出租根据本法第 2 条规定的法定条件,F3 理事会可根据本法本部分的规定,就他如此出租的每栋新房向该人作出或承诺作出属于卫生部和地方政府部F4(在本法本部分中称为卫生部)根据第十五条经财政部批准不时发布的命令所指定的类别1946 年 1946 年 c.20 的《住房(第 2 号)法》(北爱尔兰),按命令授权支付的数额的捐款。 (2) 如果 F3 区议会支付了如此授权数额的捐款,该部如果确信所支付的捐款所涉及的房屋已经以适当和熟练的方式完成,则应向 F3 区付款从议会提供的资金中扣除上述命令为此指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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