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 1964 年行政和财务规定法(北爱尔兰) 1964 年第 6 章 授权增加联合基金某些费用的法案;就主计长和审计长的薪金作出进一步规定;授权制定有关某些证券的法规;授权竖立与古代古迹有关的标志;扩大农业发展贷款的用途;修改 1948 年《国家援助法(北爱尔兰)》第 28 条和附表 2;将拨款的用途扩大至福利当局;修改 1962 年青年福利、体育锻炼和娱乐法(北爱尔兰)第 2 条;修改 1962 年《行政和财务规定法》(北爱尔兰)第 16 条;以及与这些事项有关的目的。 1964 年 3 月 3 日,第 1 次代表。到 1971 年6 (NI) S. 2 代表。到 1973 年 NI 14 3 财政部制定有关某些证券的规定的权力。 (1) 财政部(在本节中简称为财政部)在行使《1950 M1 财政和金融供给法》(北爱尔兰)第 11(1)(c) 条赋予其的权力时下令设立或已按命令设立本条适用的任何证券,该部可通过法规就该部认为适当的与该证券的管理有关的事项作出规定。 (2) 在不影响第 (1) 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根据该款制定的法规可对英国财政部根据 1972 年《国家债务法》第 11 条就根据筹集的资金作出规定的任何事项作出规定。 SavingsF1 主任的主持。...
1964 年行政和财务规定法(北爱尔兰)pdf预览版1964 年行政和财务规定法(北爱尔兰)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