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矿产(杂项规定)法(北爱尔兰) 1959 1959 第 17 章 为北爱尔兰地质调查局作出进一步规定的法案;将有关矿山和矿产的某些职能移交商务部;就矿山、矿物和采石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作业作出进一步规定;以及与这些事项有关的目的。 1959 年 12 月 8 日 PART IN.I. 北爱尔兰地质调查局 1 北爱尔兰地质调查局管理局。 (1) 商务部(本法中简称部)是负责设立北爱尔兰地质调查局并管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的部。 (2) 迄今为止,北爱尔兰政府任何其他部门根据与北爱尔兰地质调查有关的任何法规行使或可行使的任何职能,应成为并成为该部的职能。 (3) 附表 1 中的规定对根据第 (2) 款移交给该部的职能有效; …F1。 F11964 c。 28 (NI) 2 任命官员和仆人。 (1) 商务部部长(在本法中简称为部长)可以任命任何人担任北爱尔兰地质调查局局长,条件是报酬和其他方面,经爱尔兰部批准。财政部 F2 可以决定,也可以在获得财政部 F2 批准的人数、薪金和报酬的情况下,任命其他官员和公务员,以协助该部认为合适的地质调查管理工作。潜艇。 (2) 代表。到 196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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