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6 年私人租赁(北爱尔兰)令第 72(3) 条提交大会批准的条例草案 2012 年北爱尔兰法定规则草案第 2012 号 房东和租户 2012 年(北爱尔兰)房东登记计划条例 开始实施社会发展部在行使 2006 年(北爱尔兰)私人租赁法令第 65A(1) 和 (2) 条以及第 73(1) 条赋予它的权力时制定了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2 年《房东登记计划条例(北爱尔兰)》,并将于 2012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解释 2. 本条例中的登记册是指私人出租住宅的业主登记册;登记官是指由部门指定建立和维护登记册的人;授权官员是指为第 9 条之目的以书面形式授权的区议会、财政和人事部或北爱尔兰住房行政部门的官员;房东包括代表房东就租约行事的人。登记要求 3.(1) 出租住宅的房东必须按照第 (2) 款向登记员登记。 (2) 房东必须 (a) 提供附表 1 中列出的信息; (b) 同时,支付附表 3 中规定的费用。 注册时间 4. 房东必须在紧接新租约之前或有现有租约的情况下根据第 3 条进行注册,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 1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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