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一次性手提袋收费规定(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8日
根据 2008 年气候变化法案第 77(4)(a)、(aa) 和 (b) 节以及附表 6 第 27(3) 段提交大会的条例草案,供批准 2012 年北爱尔兰法定规则草案编号 环境保护 2012 年一次性手提袋收费条例(北爱尔兰) 2013 年 4 月 8 日生效 环境部根据第 77(2) 和 90(2)(b)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这些条例)、90(3)(a)及(b),以及附表6第1、2、3(1)(a)、3(2)、(3)、(4)及4至22段, 2008 年气候变化法案(1)。第 1 部分引文和开始 1.(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2 年一次性手提袋收费条例(北爱尔兰)。 (2) 本条例于 2013 年 4 月 8 日生效。 解释 2.(1) 在这些法规 管理员是指环境部;收费是指卖方收到的引起收费要求的一次性手提袋的全部对价;对价包括任何应课税增值税;该部门是指环境部;酌情要求具有 2008 年气候变化法案附表 6 第 12(3) 段中给出的含义;执行费用回收通知具有第 16(1) 条中给出的含义;定额罚款具有 2008 年气候变化法案附表 6 第 10(3) 段中给出的含义;职能包括权力和职责;逾期付款罚金是指根据附表 2 第 10 段增加应付 (a) 作为固定罚款的金额; (b) 根据附表 3 第 9 段,作为可变罚款; (c) 根据附表 4 第 8 段,作为违规处罚;押记的净收益是指押记的收益减去 (a) 超过 5 便士的任何押记部分; (b) 与 5 便士费用有关的任何应课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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