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非专业治安法官(资格)(北爱尔兰)令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03年
根据 2002 年司法(北爱尔兰)法第 90(4) 条向议会提交的命令草案,供议会各院通过决议批准 2003 年北爱尔兰法定规则草案第 JUSTICE Lay Magistrates (Eligibility) (Northern Ireland) Order 2003 年 2003 年根据本命令第 1 条第 1 款生效 大法官行使大法官第 9 条第 4 款、第 5 款和第 6 款赋予他的权力(北爱尔兰) 2002(1) 法案和赋予他为此而授权的所有其他权力,特此制定以下命令,其草案已得到各议会众议院的批准 标题、生效和解释 1.(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2003 年非专业治安法官(资格)(北爱尔兰)令,并应在颁布后的第二天生效。 (2) 在本命令中,近亲是指,就特定人而言,父亲、岳父、母亲、岳母、儿子、女婿、女儿、儿媳、兄弟、姐夫、姐妹、姐夫或继子女以及任何此类作为该人的合伙人的人的亲属;法庭保安人员是指 2002 年《司法(北爱尔兰)法》第 79(3) 条中提及的人;教育福利官员是指由当地教育委员会任命的人员,以确保所有处于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接受正规、适当的教育,并协助 (a) 家庭履行其法定职责; (b) 儿童、家庭和学校解决教育相关问题;伴侣是指与特定人有持久家庭关系的另一个人(无论是异性还是同性);处理送达人是指根据 1981 年(北爱尔兰)郡法院规则(北爱尔兰)第 6 条规则第 2(3) 条要求送达他收到的所有民事账单和其他文件以供送达的人;社会护理工作者的含义与 2001 年(北爱尔兰)健康和个人社会服务法第 2(2) 条第 3 款中的含义相同,包括为此目的而被视为社会护理工作者的任何人根据第 2(3) 条制定的法规行事,传票送达人是指根据 1984 年 (北爱尔兰) 治安法院规则 (北爱尔兰) 第 11(2) 条被要求在小型会议区送达传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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