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税(订明表格)规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规
报告地区:巴哈马
发布时间:1975年02月23日
CH.375 8 不动产税 (b) 发给根据该法案应纳税的财产所有人的评估通知可在…………获得。 . . . . .并可在正常办公时间内由该财产的所有人或代表该财产的所有人收取; (c) 根据该法案第 7 条第 (3) 款,在本通知发布五天后,评估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每个应纳税财产所有人法案; (d) 在不影响该法案第 7 条第 (3) 款的规定的情况下,首席估价官可在本通知在宪报上公布后的任何时间通过邮寄方式向任何业主发送评估通知。根据该法案应纳税的财产; (e) 根据该法第 16 条(但须遵守该法第 10(3) 5 条的规定),财产税应由财产所有人在 30 天内用餐并缴纳之后 。天。是评估通知被视为已送达的日期。首席估值官。 S.I. 121978 房地产税(规定表格)条例(第 36 节)引文。 1975 年 2 月 23 日生效 1. 本规例可引称为《不动产税(订明表格)规例》。规定的形式。 2. 附表所列表格是为本法案第 4 条的目的而规定的。 5 第 10(3) 条内容如下 首席估价官应驳回任何此类反对,除非根据评估通知应缴纳的全部税款已存入他或首席估价官出于正当理由确定反对者应全部或部分免除本款的要求,并信纳反对者已遵守仅给予部分救济的任何此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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