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资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请愿人,VS。 PAPERONE, INC.,答辩人。[G.R.编号213365-66]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115 OG No. 48, 13419(2019 年 12 月 2 日)第三部分 [G.R.第 213365-66 号,2018 年 12 月 10 日] 亚太资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请愿人,VS. PAPERONE, INC.,答辩人。 GESMUNDO, J. 判决: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向法院提出复审申请书[1],对 2013 年 11 月 28 日的判决[2] 和 2014 年 7 月 9 日的决议[3] 提出异议CA-GR 上诉法院 (CA) SP Nos. 122288 和 122535。CA 撤销并搁置了知识产权局 (IPO) 总干事 2011 年 11 月 10 日的决定[4],认定 Paperone, Inc.(被告)应对不正当竞争负责。事实真相 本案争议源于亚太资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的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和损害赔偿诉讼。申请人从事纸浆和优质无木纸的生产、营销和销售。 [5]它声称它是驰名商标 PAPER ONE 的所有人,其注册证书编号为 4-1999-01957,于 2003 年 9 月 5 日签发。 [6]该商标在全球不同国家享有法律保护,并因积极的营销和推广而享有良好的商誉和较高的声誉。请愿人声称,未经其事先同意和授权,在被告的公司名称中使用 PAPERONE 是出于恶意,旨在不公平地利用其良好声誉并利用其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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