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信菲律宾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8353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5日
757 菲尔。 136 第三分区 [ G.R.第 183531 号,2015 年 3 月 25 日] EASTERN TELECOMMUNICATIONS PHILIPPINES, INC.,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REYES, J. 决定: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1]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旨在撤销和搁置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决定 [2] 和 7 月 2 日的决议 [3] , 2008 年税务上诉法院 (CTA) 在 CTA 中EB 第 327 号确认拒绝 Eastern Telecommunications Philippines, Inc. (ETPI) 要求退还其未使用的进项增值税 (VAT) 的金额为 P9,265,913.42 据称归因于 ETPI 的零税率服务销售1998 纳税年度的非居民外国公司。 前身 ETPI 是一家国内公司,位于马卡蒂市萨尔塞多村 Sen. Gil Puyat 大道 316 号电信广场大楼。它于 1994 年 6 月 10 日在美国国税局 (BIR) 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持有带有 RDO 控制编号 49-490-000205 的注册证书。 [4]作为一家电信公司,ETPI 与国际电信运营商签订了各种国际服务协议,并为非居民外国电信公司处理传入的电信服务以及在菲律宾其他地方及其周边地区的上述国际电话的中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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