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 Armando 和 LORNA 特立尼达,请愿者,VS。 DONA* MARIE GLENN IMSON,受访者。[G.R. 19772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6日
769菲尔。 766 第三师[G.R.第 197728 号,2015 年 9 月 16 日] 配偶 ARMANDO 和 LORNA TRINIDAD,请愿人,VS。多娜*玛丽·格伦·伊姆森,受访者。决定 PERALTA, J.:在法院面前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要求对 12 月 22 日上诉法院 (CA) 的决定[1] 和决议进行撤销和搁置的复审请愿书,2010 年和 2011 年 6 月 23 日,[2] 分别在 CA-GR SP 编号 110357。受到质疑的 CA 决定撤销并搁置了 2009 年 6 月 19 日的决定 [3] 日期为 2009 年 6 月 19 日的帕西格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155 分庭,而受到质疑的 CA 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本案的事实和程序前因如下: 2007 年 8 月 17 日,本案请愿人向巴西格市大都会初审法院 (MeTC) 提出申诉[4],要求将本案被告驱逐出境。在他们的立场文件中,[5] 请愿人声称:他们是公寓单元的所有者,名为 Unit 2203,位于 Pasig City Ortigas Center Emerald Avenue 的 AIC Gold Tower;他们从三 (3) 名印度国民手中购买了公寓单元,这些印度国民最初是从开发商 AIC Realty Corporation (AIC) 那里签订购买上述房产的合同,但尚未全额支付;请愿人的购买由一份日期为 2002 年 6 月 13 日的转让和权利转让契约[6] 以及后来以请愿人 Armando 的名义日期为 2007 年 7 月 13 日的绝对销售契约[7] 证明;申请人购买标的公寓单位时,该单位是被申请人从原业主处租用的;租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申请人尊重被申请人与原业主之间的租赁合同;然而,自2002年6月起至提出驱逐诉讼时,被申请人因继续使用该公寓单位而未退还或委托申请人支付的每月租金;拖欠租金总额为 P2,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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