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菲律宾分行, 申请人, 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G.R.不。 167728]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菲律宾分行, 申请人, 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66018号】
735 菲尔。 23 第一师 [ G.R. No. 166018, June 04, 2014 ]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菲律宾分行,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G.R.不。 167728]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菲律宾分行,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LEONARDO-DE CASTRO, J.:这些要求复审的请愿书 [1] 对 CA-G.R. 上诉法院分别于 2004 年 7 月 8 日和 2004 年 10 月 25 日的决定 [2] 和决议提出了质疑。 SP No. 77580,以及 CA-G.R. 上诉法院分别于 2004 年 9 月 2 日和 2005 年 4 月 4 日作出的决定[3] 和决议。 SP No. 70814. 上述案件中的相应裁决同样推翻并撤销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在 CTA 案件编号 5951[4] 和 6009,[5] 中的裁决,并驳回了税务上诉法院 (CTA) 的请求。呈请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菲律宾分行(汇丰银行)。另一方面,相应的决议否决了有关重新审议上述决定的动议。汇丰银行代表其投资者客户、公司和个人、菲律宾居民或非居民就其在菲律宾的被动投资,尤其是对国内公司股票的投资,提供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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