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尼拉银行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不。 168118]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8日
531菲尔。 382 第二师 [ G.R.不。 168118,2006 年 8 月 28 日] 马尼拉银行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SANDOVAL-GUTIERREZ,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份对 Certiorari[1] 的复审请求,该请求对上诉法院 2005 年 5 月 11 日在 CA-G.R. 中的裁决 [2] 提出质疑。 SP No. 77177,题为“马尼拉银行公司,请愿人,与国税局局长,被告”。申请人马尼拉银行公司成立于 1961 年,此后一直从事商业银行业,直到 1987 年。1987 年 5 月 22 日,菲律宾中央银行(BSP)货币委员会根据第 505 号决议发布第 265 号共和国法 (RA)(中央银行法)[3] 第 29 条禁止请愿人以破产为由从事业务。因此,请愿人当年停止运营,其资产和负债由政府指定的接管人负责。与此同时,R.A.第 8424 号[4] 也称为 1997 年《综合税收改革法》,于 1998 年 1 月 1 日生效。该法引入的变化之一是对国内和常驻外国公司征收最低企业所得税。实施该法律的是第 9-98 号税收条例,规定该法律允许公司在国税局 (BIR) 注册后的四 (4) 年内不征收最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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