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CITYTRUST BANKING CORPORATION,受访者。[G.R.不。 150812]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2日
531菲尔。 73 二级 [ G.R.不。 150812,2006 年 8 月 22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城市信托银行公司,受访者。决定 CORONA, J. 国税局局长 (CIR) 抨击上诉法院 (CA) 的决定 [1] 及其决议 [2] 支持税务上诉法院 (CTA) 在 CTA 第 1 号案件中的决定。 4099 下令将 P13,314,506.14 退还给被诉人 Citytrust Banking Corporation (Citytrust)[3],因为其涉嫌多缴 1984 年和 1985 年的所得税。1991 年 5 月 28 日,CTA 命令 CIR 给予 Citytrust 退款P13,314,506.14 的金额代表 Citytrust 在 1984 年和 1985 年多缴的所得税。CIR 提出复议动议 (MR),理由是预扣税证明不是向国税局支付和汇缴税款的不确定证据.在其补充 MR 中,CIR 声称了一个额外的理由:Citytrust 在 1984 年有 P4,509,293.71[4] 的未偿赤字收入和营业税负债,因此,退款要求不符合规定。税务法院驳回了这两项动议。该案件在 CA-G.R. 中被提升到 CA[5]。 SP No. 26839,但上诉法院确认了 CTA 的裁决。然而,在向本法院提出复核申请时,我们裁定退款要求与对 Citytrust 的缺陷评估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并且由于其官员的疏忽或雇员,特别是在涉及税收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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