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4菲尔。第664章 三分法第 186223 号,2014 年 10 月 1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菲律宾联合冶炼和精炼公司,受访者。 R E S O L U T I O N REYES, J.:根据经修订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交的即时请愿书旨在推翻并撤销 2008 年 11 月 12 日在 CTA E.B. 中的税务上诉法院 (CTA) En Bane 裁决[1]。第351号案(CTA案号7565),题为“Philippine Associated Smelting and Refining Corporation v. The Honorable Commission of Internal Revenue”,裁定被申请人为PEZA注册企业,享有免税特权;因此,它免缴已发行石油产品的消费税,并有权要求退税。 2009 年 1 月 30 日的决议[2] 驳回了国税局局长(请愿人)提出的复议动议。被诉人菲律宾联合冶炼和精炼公司(PASAR)是一家从事加工、冶炼、精炼和出口精炼阴极铜等铜产品业务的国内公司,是在出口加工区管理局(EPZA)注册的区域出口企业.[3] PASAR 在其制造和其他过程中使用石油产品,并从当地分销商那里购买石油产品,这些分销商进口同样的产品并支付相应的消费税。然后,当地经销商将支付的消费税转嫁给其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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