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3菲尔。 26 二级 [ G.R.第 169899 号,2013 年 2 月 6 日] PHILACOR 信用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判决 BRION,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求书[1],要求撤销税务上诉法院 (CTA) 2005 年 9 月 23 日的判决[2] en CTA 中的银行EB第 19 号(C.T.A. 案件编号 5674)。在受到攻击的决定中,CTA 全体确认了 CTA 部门 2004 年 4 月 6 日的决议[3]。两个法院都认为,请愿人 Philacor Credit Corporation (Philacor) 作为本票的受让人,应对不足的跟单印花税 ( DST) 关于 (1) 本票的发行; (2) 1993 年终了会计年度期票的转让。事实没有争议。 Philacor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国内公司,从事零售融资业务。通过零售融资,家电的潜在买家(既不需要现金也不需要信用卡)可以从家电经销商处分期购买家电。在Philacor进行信用调查并批准买方的申请后,买方将单方面执行有利于家电经销商的本票。同一本期票随后由设备经销商分配给 Philac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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