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JAIME FERNANDEZ Y HERTEZ A.K.A. “DEBON”,被告上诉人。[G.R. 18884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6日
705菲尔。 583 第二师 [ G.R.第 188841 号,2013 年 3 月 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JAIME FERNANDEZ Y HERTEZ A.K.A. “DEBON”,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DEL CASTILLO, J.:本法院的审查是 2009 年 5 月 29 日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的裁决[1]。 CR-H.C.第 03321 号,确认并修改了 2008 年 2 月 18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分庭 32, Pili, Camarines Sur 裁定上诉人 Jaime Fernandez y Hertez aka “Debon”[3](上诉人)有罪的联合决定[2]对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盐酸盐(也称为涮涮锅)和非法持有大麻的合理怀疑,均根据第 6425 号共和国法案 (RA) 进行定义和处罚,也称为 1972 年《危险药物法案》,经修订。事实前因 大约晚上 10:00 2001 年 7 月 21 日,布拉警察局和南卡马林斯省情报部队的联合人员在南卡马林斯布拉圣家堂上诉人的住所执行了搜查令[4]。警方在上诉人屋内发现4个怀疑装有涮涮锅的透明塑料袋、1个装有干大麻叶的锡罐、49片卷状怀疑干叶、1卷铝箔和3840披索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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