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5菲尔。 556 第一师 [ G.R.第 182449 号,2013 年 3 月 6 日] 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马丁·吴,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SERENO, C.J.:本法院提出第 45 条规则的请愿书,要求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 2008 年 3 月 25 日的决定[1] 进行复审。 CV No. 01143,确认了宿务市安慰市审判法院 (MTC) 于 2002 年 10 月 23 日在 LR 案件编号 N-12、LRA 记录编号 N-67773 中作出的修正决定[2]。 MTC 下令对被告 Martin T. Ng 主张的五块土地进行登记和确认所有权。先前事实如下:[3] 1997年1月7日,被申请人对位于Cansaga的Lot Nos. 9663、9666、9668、9690和9691,CAD 545-D(New)提出了原始所有权登记申请,安慰,宿雾。他声称拥有这五块土地的所有权,总面积为1841平方米。他的索赔是基于他从拥有这些不动产超过三十 (30) 年的供应商那里购买的。在法庭书记官接受证据期间,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文件证据来证明他购买了该地段:(1)他与 Eustaquio Tibon 之间的绝对出售契约;[4](2)司法外和解他和 Olivia Sicad vda 之间的房地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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