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由公务员委员会代表,请愿人,VS。密涅瓦 M.P. PACHEO,受访者。[G.R. 【第17802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5日
680菲尔。第488章第 178021 号,2012 年 1 月 25 日] 菲律宾共和国,由公务员委员会代表,请愿人,VS.密涅瓦 M.P.帕乔,答辩人。判决 MENDOZA, J.:在本法院面前,是由总检察长办公室 (OSG) 代表的菲律宾共和国提出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规定的复审请求,该请求于 2 月 22 日提出,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的 2007 年裁决[1] 和 2007 年 5 月 15 日的决议[2] SP 编号 93781。CA 推翻了 2005 年 11 月 21 日公务员委员会 (CSC) 宣布重新分配被告 Minerva M.P. 的决议。帕切欧斯(Pacheo)无效,本着“不工作,不收工资”的原则,下令将她恢复到原来的岗位但没有欠薪。事实 Pacheo 是奎松市第 7 号税收区 (RR7) 的国税局 (BIR) 法律司助理主任,第四号税收检察官。 2002 年 5 月 7 日,BIR 发布了第 25-2002 号收入旅行分配令 (RTAO),[3] 下令将 Pacheo 作为法律部助理主任从奎松市的 RR7 重新分配到邦板牙省圣费尔南多的 RR4。 BIR 将税收服务的紧急情况作为发布上述 RTAO 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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