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IE JAO,请愿人,VS。 BCC PRODUCTS SALES INC. 和 TERRANCE TY 的受访者。[G.R. 16370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686菲尔。 36 第一师 [ G.R.第 163700 号,2012 年 4 月 18 日] CHARLIE JAO,请愿人,VS. BCC PRODUCTS SALES INC. 和 TERRANCE TY 的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BERSAMIN, J.:问题在于请愿人是否是被告的雇员。受访者否认与请愿人存在雇主-雇员关系,而请愿人则持相反意见。上诉人通过其复审请求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04 年 2 月 27 日颁布的决定提出上诉,[1] 认定他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资关系,从而推翻了国家劳资关系的裁决委员会(NLRC),大意是他是受访者的雇员。前因请愿人坚称,被告 BCC Product Sales Inc. (BCC) 及其总裁、被告 Terrance Ty (Ty) 从 1995 年 9 月开始以 P20,000.00 的月薪聘请他担任审计长,以处理 BCC 业务的财务方面;[ 2] 1995年10月19日,BCC的保安按照Ty的指示,禁止他进入BCC当时工作的场所;他在 1995 年 11 月和 12 月 12 日试图报到工作受到挫败,因为他继续被禁止进入 BCC 的场所;[3] 他于 1995 年 12 月 28 日提出申诉,要求非法解雇,恢复原职拖欠工资、不支付工资、损害赔偿和律师费。 [4]回应者反驳说,请愿人不是他们的雇员,而是 BCC 的主要债权人和供应商 Sobien Food Corporation (SFC) 的雇员;证监会已任命他为 BCC 的主计长,以监督 BCC 的财务和业务运营,并照顾证监会在 BCC 的权益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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